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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随增、邓德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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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503号
  • 案件名称

    马随增、邓德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随增;邓德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马随增,男性,1977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邓德伦,男性,1978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本院在执行马随增与邓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01民初56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邓德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人执行人欠款141292元及利息137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225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其工资账户被本院冻结,扣划后马随增分配到9977元,现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仍被冻结,待再次扣划分配;2、本院向都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黔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查询函,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有一套房屋,但已被另案查封并在拍卖中,被执行人虽有住房公积金,但提取的条件尚未成就;3、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对被执行人邓德伦作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在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后,对不足以清偿部分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陆兴元审判员 吴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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