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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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保44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郎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保44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营口市鲅鱼圈区08-新闻大厦东塔楼一层A区B区二层A区B区。负责人:曲国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郎军,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现住址不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辽0804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郎军名下存款206718.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郎军名下存款206718.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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