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峰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峰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175(2021)陕0112执7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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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175号案件名称
西安新峰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峰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175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新峰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峰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张砚;张砚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7175号 张某某、西安新越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新越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13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49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私下将4925元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2民初13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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