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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忠、戚祥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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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453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忠、戚祥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忠;戚祥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45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忠,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戚祥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忠与被执行人戚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忠自愿与被执行人戚祥明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3民初8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论书 记 员  李 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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