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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丽、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3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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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3253号
  • 案件名称

    刘凤丽、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凤丽;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李文武;王小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3253号原告:刘凤丽,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勇,贵州麒翔(六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825882。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凤,贵州麒翔(六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220237。被告: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人民路1路(夜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683970822D。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武,男,1969年12月10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被告:王小静,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红,女,1972年8月5日生,苗族,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六枝特区。原告刘凤丽与被告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李文武、王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凤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凤丽负担。审 判 员 周定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付 娴书 记 员 尚源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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