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丽、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3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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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3253号案件名称
刘凤丽、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凤丽;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李文武;王小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3253号原告:刘凤丽,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勇,贵州麒翔(六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825882。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凤,贵州麒翔(六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220237。被告: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人民路1路(夜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683970822D。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武,男,1969年12月10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被告:王小静,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红,女,1972年8月5日生,苗族,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六枝特区。原告刘凤丽与被告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李文武、王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凤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凤丽负担。审 判 员 周定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付 娴书 记 员 尚源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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