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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增排、聂京玉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2执异1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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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执异1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增排、聂京玉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增排;聂京玉;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2执异128号之二本院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对案外人刘亚清、申请执行人杨增排、被执行人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京玉、被执行人成志彬执行异议审查一案作出的(2021)冀0682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冀0682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中第5页“审判员贾海永”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张晶”。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赵景强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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