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排、聂京玉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2执异12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执异12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增排、聂京玉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增排;聂京玉;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2执异128号之二本院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对案外人刘亚清、申请执行人杨增排、被执行人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京玉、被执行人成志彬执行异议审查一案作出的(2021)冀0682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冀0682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中第5页“审判员贾海永”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张晶”。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赵景强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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