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俊、姜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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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46号案件名称
姜俊、姜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姜俊;姜艳;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46号原告:姜俊,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姜俊之妻),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姜艳,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宝街11号1单元2层A区。法定代表人:蒋伟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68号A1号楼1单元708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姜俊、姜艳与被告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恒大地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姜俊、姜艳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原告取得不动产证书之日止(以2,712,091元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7月6日逾期办证408天,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10,653.31元);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案涉房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在竣工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艳系该院政法编制干警,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姜艳系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政法编制干警,现任法官助理,故受诉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指定管辖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美子书 记 员 李玉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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