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霍永月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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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567号案件名称
杨光、霍永月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光;霍永月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霍永月,女,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杨光与霍永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竞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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