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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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1536号之五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乙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娄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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