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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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649号案件名称
张跃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跃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唐立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649号原告:张跃双,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艳,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法定代表人:裴斌。被告:唐立家,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跃双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唐立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跃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跃双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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