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朋、李士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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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626号案件名称
陈朋、李士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朋;李士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朋,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彬,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陈朋因与被上诉人李士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陈朋同意,本院向其电子送达告知了开庭时间、地点等,通知其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20分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陈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陈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 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雨臻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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