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丕、汤艳旗等乌鲁木齐市南湖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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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290号案件名称
严丕、汤艳旗等乌鲁木齐市南湖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严丕;汤艳旗;乌鲁木齐市南湖中学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丕,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艳旗,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南湖中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长青五巷137号。 法定代表人:梁军疆,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军,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丕、汤艳旗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南湖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艳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汤艳旗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建艳审判员 黄淑梅审判员 王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文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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