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兴与李大树,李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2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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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2841号案件名称
陈家兴与李大树,李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家兴;李大树;李大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2841号 原告:陈家兴,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李大树,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李大国,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陈家兴与被告李大树、李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家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家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林林人 民 陪 审 员 史代泉人 民 陪 审 员 陈啟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 官 助 理 冉 倩书 记 员 赵才茂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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