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杨应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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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3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杨应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杨应通;刘建明;杨国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街什字。负责人:屈燮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9252772712。委托代理人:王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应通,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杨国鹏,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应通、刘建明、杨国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杨应通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利息11039.29元(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5月20日),合计61039.29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且利随本清;二、被告刘建明、杨国鹏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杨应通、刘建明、杨国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9立案受理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2021年6月23日、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3.2021年6月20日、21日、7月30日、8月18日、9月3日、9月13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杨应通名下登记有甘GJ××××长安牌车辆、被执行人杨国鹏名下登记有甘G7××××英伦牌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杨应通名下登记的甘GJ××××长安牌车辆已于2019年4月9日办理转移登记,被执行人杨国鹏名下登记的甘G7××××英伦牌车辆已于2021年6月27日被本院另案查封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扣押;其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4.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杨国鹏名下位于本区北大街223号吉祥苑小区4号楼B段1层3-101-1室登记有房产信息,经查,上述房产已于2021年6月27日被本院另案查封。5.2021年7月21日,本院根据法律文书记载地址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国鹏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7.2021年8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8.202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21年9月13日、15日、16日,本院执行人员实地前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购买保险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购买保险险种为重大疾病型和保障型,故暂未做处置。10.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812.34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应通名下登记有车辆、被执行人杨国鹏名下登记有车辆和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和房产进行查封,亦不愿意预付评估费配合法院处置变现,故暂未做处置;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购买保险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购买保险险种为重大疾病型和保障型,故亦暂未做处置;其他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进荣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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