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高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保7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保76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高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高峰;李东华;张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保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被申请人:高峰、李东华、张亮。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高峰、李东华、张亮纠纷一案,本院未查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