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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虎、高军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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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130号
  • 案件名称

    高军虎、高军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军虎;高军虎;张春社;张春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社,男,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军虎,(又名:高小宝),男,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张春社与高军虎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陕0581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高军虎向张春社支付泵送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7.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张春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春社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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