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学国、张均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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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957号案件名称
苍学国、张均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苍学国;张均华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957号原告:苍学国。被告:张均华。原告苍学国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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