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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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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334号
  •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334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层。负责人:刘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扬,男,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萍,女,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李**,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恩志浦半导体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申请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案件申请费3882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 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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