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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明、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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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622号
  • 案件名称

    王永明、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永明;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陆林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男,生于1966年5月25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05250915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45000XXXXX.法定代表人:刘汉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48年2月20日,汉族,住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现住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22000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陆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息8%的利率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710元由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在银行系统无任何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名下登记车辆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刘汉琴名下登记不动产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消费进行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陆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陆某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封    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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