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明、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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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622号案件名称
王永明、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永明;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陆林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男,生于1966年5月25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05250915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45000XXXXX.法定代表人:刘汉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48年2月20日,汉族,住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现住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22000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陆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息8%的利率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710元由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在银行系统无任何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名下登记车辆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刘汉琴名下登记不动产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消费进行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陆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陆某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封 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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