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楚才、湖南鸿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5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592号
  • 案件名称

    李楚才、湖南鸿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楚才;湖南鸿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592号申请人:李楚才,男,200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鸿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一期5栋1楼。法定代表人:张志远。申请人李楚才与被申请人湖南鸿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楚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95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楚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95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