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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霖园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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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1044号
  • 案件名称

    厦门霖园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厦门霖园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044号 原告:厦门霖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南山村南山60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XU0477C。法定代表人:钟伟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斌,男,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法定代表人:胡恒千。 本院审理原告厦门霖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霖园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良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博楠       书  记  员      杨雪娇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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