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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思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422执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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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22执824号
  •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思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思远;林爱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2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G18914317W,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梁铭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系该行授信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尤思远,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大埔县。被执行人林爱菊,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大埔县。关于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埔农商行)与尤思远、林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422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尤思远、林爱菊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清结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以银行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个人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二、若被告尤思远、林爱菊未按期全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处理被告名下所有的凯迪拉克汽车(车牌号:粤M×××××)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尤思远、林爱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大埔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埔农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422执8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李其武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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