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龙与吕恩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4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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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40613号案件名称
刘明龙与吕恩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明龙;吕恩霞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40613号原告:刘明龙,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恩霞,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刘明龙与被告吕恩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明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明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旭法官助理 唐莹琪书 记 员 唐莹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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