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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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64号案件名称
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64号 申请人: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竹园社区文明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TRFP5N。法定代表人:黄进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8346。法定代表人:徐建波。申请人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445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XXXXX账户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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