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琳、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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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269号案件名称
侯琳、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侯琳;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269号申请执行人:侯琳,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西山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娟,系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42号。负责人:陈福刚,系总经理。申请人侯琳与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辽01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当事人诉争房产存在司法查封,暂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3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马纯光审判员 :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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