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军、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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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296号案件名称
王勇军、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勇军;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5年10月11日生,住山东省阳新县。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731902268310403_00005帐户内存款共计102495.36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上述执行回款101079.36元支付至王**军提供的农业银行帐户。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1416.00元由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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