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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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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9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91号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2005年4月5日出生,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陈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湘12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陈某罚金一案中。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等情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缴存记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未有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未有金融理财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21)湘1202执279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未全部执行到位(已强制扣划1190.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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