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爱艳、刘锦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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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981号案件名称
邢爱艳、刘锦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邢爱艳;刘锦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3981号 原告:刘锦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百福宁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90828003X。被告:邢爱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刘锦强与被告邢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锦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刘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锦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金成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建鑫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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