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献忠建筑器材租赁部、陈双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5执6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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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执64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临武县献忠建筑器材租赁部、陈双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临武县献忠建筑器材租赁部;陈双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5执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武县献忠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环城北路新屋场2组西面。经营者:张献忠,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夏艳裙,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林,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双仁,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执行的临武县献忠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陈双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5执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 宏审 判 员 罗明勇审 判 员 唐兴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俊佐书 记 员 蒋卫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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