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7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745号案件名称
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745号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1708-1709房。法定代表人:李干,总经理。被申请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92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92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榕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红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322执4390号 下一篇 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