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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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75号案件名称
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75号屈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给付下欠货款78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划拨王某某网络资金1206.75元、划拨银行存款6643.25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后,剩余7800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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