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成、赵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56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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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560号之三案件名称
赵金成、赵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金成;赵德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5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金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德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07×××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6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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