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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王云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5执23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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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执23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王云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登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王云辉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5执2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4231Q,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负责人:程俊杰,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云辉,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申请执行王云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督20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云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本金24990.38元、利息4011.68元、逾期违约金1440.5元、手续费509.98元。因被执行人王云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王云辉名下登记的北京牌(车牌号:豫A×××**)车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该车辆2023年9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30日,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律师调查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4990.38元及相应利息,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被执行人王云辉名下登记的北京牌(车牌号:豫A×××**)车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王帅军审判员  赵 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毕富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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