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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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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4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和解等。被执行人谢伏利,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伏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伏利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622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受理。2021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伏利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谢伏利末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9月1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谢伏利有银行存款2,555.09元,已扣划,交纳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622元后,偿还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8.09元。谢伏利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2021年8月9日,本院到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伏利房产信息,经查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向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无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谢伏利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伏利养有母牛一头,在孕,小牛一头,尚小,均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伏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谢伏利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41.91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交纳。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伏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丁再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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