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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朝峰、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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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811号
  • 案件名称

    郭朝峰、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朝峰;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811号原告:郭朝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古城镇翁厢北。法定代表人:李小勇。原告郭朝峰与被告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郭朝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朝峰负担。审 判 员 :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 李 钰书 记 员 :夏高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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