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朝峰、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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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811号案件名称
郭朝峰、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朝峰;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811号原告:郭朝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古城镇翁厢北。法定代表人:李小勇。原告郭朝峰与被告禹州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郭朝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朝峰负担。审 判 员 :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 李 钰书 记 员 :夏高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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