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蒋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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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50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蒋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蒋勇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50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113451F。负责人:谢静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梦陶,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荃,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勇建,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泰兴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申请人蒋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勇建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勇建的银行存款4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嫏书 记 员 刘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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