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辉、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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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017号案件名称
李辉辉、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辉辉;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盛艳辉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017号原告:李辉辉,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联东金煜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PNAU19C。法定代表人:汪逸瑜。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址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盛艳辉,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住址湖南省安乡县div>原告李辉辉诉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艳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2021年9月3日,原告李辉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艳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艳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辉辉负担(免交)。审 判 员 补博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烨书 记 员 董吕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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