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登平、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03号
  • 案件名称

    张登平、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登平;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茂根,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登平与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登平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张登平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70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7705元,但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关联企业。因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登平,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登平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