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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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235号案件名称
陈某、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某;方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23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生,住海城市。被告:方某,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生,住海城市,现羁押于营口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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