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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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261号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峰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261号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绘,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谢峰华,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谢峰华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计38648.7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峰华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计38648.73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406.49元,由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子琴书 记 员 杨 君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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