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桂凤、廖运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72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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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723号之四案件名称
黎桂凤、廖运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黎桂凤;廖运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7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黎桂凤,女,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廖运发,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黎桂凤与被执行人廖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桂凤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运发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运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9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723号;账号:37×××95-10507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书 记 员 周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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