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秦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3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354号
  • 案件名称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秦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秦波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5354号 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54186046U,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贺立公路以东、宁夏科丰种子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学仁,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秀,女,回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系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秦波,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典雅居B区。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8月23日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撤诉。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尤斯彦 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