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秦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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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354号案件名称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秦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秦波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5354号 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54186046U,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贺立公路以东、宁夏科丰种子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学仁,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秀,女,回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系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秦波,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典雅居B区。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8月23日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撤诉。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尤斯彦 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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