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廷、李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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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658号案件名称
尹廷、李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尹廷;李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尹廷,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李文,男,196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张恩利,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80栋2单元4层29号。申请执行人尹廷与李文、张恩利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张恩利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尹廷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张恩利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文、张恩利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本院2021年4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所有的丰田牌辽B×××××62W2车辆一台,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名下房产五套,查封期限届满至2024年4月29日,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恩利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四个银行账户共12306.00元并与2021年9月24日将执行款12221.00元付给申请人,支付执行费85元。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文、张恩利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12221.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9341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文、张恩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廷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忠华执行员 郭万一执行员 刘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琳玓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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