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国平、尹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2民初4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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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051号案件名称
蔡国平、尹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蔡国平;尹卫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82民初4051号原告:蔡国平,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尹卫,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原告蔡国平与被告尹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216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嘉禾小区外墙保温工程。2020年4月份,被告招用原告为该小区16号楼做外墙保温工程,约定23.5元/平米,干完结清款项。原告干了45天左右,完成了16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期间借支过部分生活费。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21666元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尹卫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嘉禾小区外墙保温工程。2020年4月份,被告找原告为该小区16号楼做外墙保温,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1666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外墙保温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21666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1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蔡国平工资21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尹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聂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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