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82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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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民初155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王某某;梁某某;冀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82民初1559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3号中泰广场21层。负责人: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冀某某。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梁某某及冀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王某某、梁某某垫付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23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9日21时,被告冀某某驾驶晋K×××××雪佛兰轿车沿汾阳市冀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KM+500M处时,与沿郭宏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被告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后,晋K×××××雪佛兰小轿车侧滑前行又与逆向行驶的被告梁某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致王某某、梁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冀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王某某亲属王政文申请由原告为被告王某某垫付医疗费44000元,被告梁某某亲属梁富宏申请由原告为被告梁某某分两次垫付医疗费93000元。后各被告还款13950元,还剩余123050元垫付款至今未偿还。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有权就垫付费用向被告追偿,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某某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死亡之时已终止,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无法享受民事权利,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而原告主张梁某某与他人共同偿还其垫付款,其主张显然不合理,即原告以梁某某与他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文强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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