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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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3135号案件名称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成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3135号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过境路98-81规划图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449443。法定代表人:刘东彪,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成刚,女,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晓儒书 记 员 曲 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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