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雄龙、郭勇成等郑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62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623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雄龙、郭勇成等郑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蒋雄龙;郭勇成;郑伟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雄龙,男,1991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郭勇成,男,1993年0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伟飞,男,1993年07月17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雄龙与被执行人郭勇成、郑伟飞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雄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特29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省吉达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异75号 下一篇 赵亚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