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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雄龙、郭勇成等郑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6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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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6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雄龙、郭勇成等郑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蒋雄龙;郭勇成;郑伟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雄龙,男,1991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郭勇成,男,1993年0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伟飞,男,1993年07月17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雄龙与被执行人郭勇成、郑伟飞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雄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特29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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