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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秦立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0民初4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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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0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秦立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秦立新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0民初40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负责人:肖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新,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下称农行丰都支行)与被告秦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庆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丰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丰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秦立新偿还农行丰都支行欠款本金120649元;2、秦立新支付上述欠款本金的利息和复利,具体为:(1)截至2021年6月1日利息为32.81元;(2)从2021年6月2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3)从2021年6月2日起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支付;3、秦立新支付农行丰都支行违约金,具体为:(1)截至2021年6月1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21.73元;(2)从2021年6月2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4、秦立新支付农行丰都支行分期手续费635元;5、秦立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4日,秦立新向农行丰都支行申请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并申请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金额127000元,分期期数为60期。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2、对于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额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违约金;3、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秦立新领取信用卡后,屡次取现、透支、消费此卡,截止2021年6月1日,秦立新欠农行丰都支行本金120649元及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未偿还。秦立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4日,秦立新向农行丰都支行申请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载明:申请金额127000元;分期期数60期;总手续费19050元;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申请表还载明:本人自愿申请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已经知悉并承诺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乐分易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否则,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甲方为中国农业银行、乙方为信用卡申请人……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额(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的利息,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及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乙方承担。分期业务办理后,秦立新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分期业务被终止,现尚欠本金120649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等。为催收欠款,农行丰都支行委托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农行丰都支行为此支付律师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银行交易明细、账户详细信息表、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秦立新向农行丰都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农行丰都支行同意发卡并授予该信用卡信用额度,秦立新取得信用卡后已实际刷卡使用,双方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信用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所涉信用卡领用合约系本案信用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秦立新在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亦自愿声明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其应在使用信用卡后依约及时还款。然而秦立新在刷卡使用后未能依约及时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信用合约的规定承担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等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秦立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欠款本金120649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1日的利息32.81元;共计120681.81元;二、秦立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欠款本息偿清时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206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三、秦立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已到期的分期手续费635元;四、秦立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截止2021年6月1日的违约金121.7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按照涉案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计算的违约金;五、秦立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78元,减半收取1374.39元,由被告秦立新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庆国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冉倪希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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