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明和、侯白银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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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816号案件名称
樊明和、侯白银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樊明和;侯白银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816号 原告:候白银,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樊明和,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候白银与被告樊明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候白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明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白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候白银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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