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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明和、侯白银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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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816号
  • 案件名称

    樊明和、侯白银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樊明和;侯白银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816号    原告:候白银,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樊明和,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候白银与被告樊明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候白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明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白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候白银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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