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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春雷、李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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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334号
  • 案件名称

    时春雷、李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时春雷;李东春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334号原告:时春雷,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李东春,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时春雷与被告李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时春雷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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