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春雷、李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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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334号案件名称
时春雷、李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时春雷;李东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334号原告:时春雷,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李东春,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时春雷与被告李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时春雷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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